在mashable.com上有篇文章討論到了傳統電台與網路電台的變化(原文:Is Internet Radio on its Last Legs?),
對於電台產業與流行音樂產業的關係有很清晰的分析。我突然心中有所感,不知覺就寫下一段文字如下。
電台做為唱片與藝人的宣傳管道,所以不需付出大額與嚇人的公開播放權利金。但是,已將隱然取代傳統地面電台的網路電台,卻需要付上可笑的鉅額的公開播放與傳輸的權利金。為什麼?
以我對著作權法的瞭解,這些利益不單純是回歸到藝人甚至,回到藝人的部份是很少的。原因在於,音樂性的著作,包涵了錄音著作(歸屬於唱片公司,錄音版權公司&藝人)以及音樂著作(歸屬於詞曲作者,詞曲版權公司)。而這些著作的權利,在實際應用上又分為公開播放,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等的。名目很多,讓人覺得無聊!為何無聊?因為,我所認識的詞曲作者,或是音樂人,幾乎沒人搞懂這些!
那是誰定下了這些規矩?當然是音樂產業中的掮客:版權公司以及唱片公司。更奇怪的是,理論上版權公司與唱片公司應是獨立合作的個體,並存在著互爭利益的關係。但是,國際性大唱片公司,早就擁有這些大版權公司,變成獨大!所以,成為巨獸。
藝人不與他們合作,新媒體也無法受他們控制,更重要的,消費者根本不”鳥”他們了!誰說一定要買CD?那麼貴!好聽的就那一首歌!且又不給單買需要的歌曲,以數位的格式……
整個產業瓦解,不僅是唱片公司受影響,廣播電台也深受其害!於是乎,網路廣播電台出現了,受到年輕人的喜愛。這一切在網路或數位生活當中發生的事,那些坐在辦公桌前的媒體大亨,頂著漂亮的滿頭白髮或光亮的禿頭腦袋,怎會懂得?!他們連自己發email都不會的…..這到底是他們的悲哀,還是消費者的悲哀?

我深刻感觸到的,其實是音樂人的悲哀。
消費者永遠有許多的選擇,不管是聽哪種音樂,哪個藝人,用哪個方式,要不要付錢,選擇多的不得了!唱片公司或媒體的大亨們,錢早就多得花不完,只是現在很傷腦筋要如何走下去罷了!最重要的是,音樂人,這些用生命投注產出動人音樂的創意者,是建構整個產業的最重要因素,卻受”生意人”的擺佈,讓整個產業幾乎完蛋了!他們許多人,這輩子除了做音樂外還會做什麼?誰去關心他們?政府?唱片公司?消費者?
我想起了那些轉赴北京發展的音樂圈友人們,多少年下來,還是辛苦著在找路子….
那天,某位在北京的前輩在與我通電話時說:
「從行銷的觀點來看,做藝人不僅是有好歌讓藝人唱的好聽,這個產業不是在賣好聽的音樂。這個產業是在販售一種生活態度、價值精神。」
「因此,要做出一個成功並有長遠潛力的藝人,要瞭解時代與社會的脈動,要清楚生活文化的趨勢與發展。為藝人找到一個突出、顯眼並為接受的定位,透過初期幾首歌曲傳遞出明確的定位與代表意義,如此才能增加成功的機會。否則,每張片、每個藝人的投資,都像是毫賭 ~ 等著賠錢。」
「音樂不僅僅是音樂」,我想對年輕的音樂人說。
音樂也是個生意。既然要讓許多人因音樂而生存(我指的是靠做音樂或與音樂相關的事,做為有收入的工作),那就得成為一個生意。既然是生意,就免不了要動腦筋想怎麼做較好,要想到現實環境的挑戰,要常常久久。
雖然我還是很懷念大學時期寫歌玩團的日子,那種完全不需想到現實未來的日子。但是,現在的我知道,音樂不僅僅是個興趣與喜好,音樂這個工作也有其特殊的責任與挑戰。要讓音樂不僅僅是音樂,才能讓自己成長。對音樂人而言的新音樂產業,也應該如此。

{ 4 } Comments
“音樂也是個生意” 這句話我同意,但好的天籟之音就是音樂確實創造者的靈魂,是用錢買不來的。
那是當然的!所有的藝術,包括音樂都是無價的。
本文指的事從事音樂”工作”的人,或許得思考當音樂是一種”商品”時,該如何經營自己的音樂”生意”。
商品,是指商業市場機制下的產品形式,並非意指音樂因此而喪失了藝術的本質。
商業市場,可以某種程度視為消費者透過購買達成的投票結果。因此,理想的狀態下,在市場上成功的音樂商品,其音樂”價值”(我假設有所謂的”純”音樂價值)應是很高的。
市场化、信息化带来的必然是这样的结果。各行各业都是一样,所以您不必独为音乐产业的变化痛心疾首,您的同道者必定不少的。“让音乐不仅仅是音乐,才能让自己成长”,说得很对,这样去做更对。也许等到有一天登上了最高峰之后,还能来一句“让音乐仅仅是音乐吧”,定有一览众山小之感。呵呵。可能人常常就是在顺应世界与改造世界之间摇摆、犹豫、痛苦,但也就是在这其间,人实现了自己的价值。音乐的价值应该是人的价值的附丽吧?我认为。好像我更理想化哦
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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