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的6先生,最近有一篇文章(「寶石風」一人無技術創業,金字塔頂端仍有藍海機會)讓我思索許久。
這篇文章,說的很平常。但是,我看得很有感覺..
我想你是知道的!
這樣的一個寶石網站,在技術上/內容上/設計上,以你與我的經驗與能力,看起來都沒太突出。
但是憑心靜氣說起來,他這個網站,還算乾淨,內容很專注。對Niche market來說,是有價值的。
之前有人說三人創業(1. 點子主/業務/統籌 + 2.視覺設計 +3.程式設計),有人說了人創業(點子主+技術人),現在這個例子是,一個人創業!
我在想,點子我們也沒缺過,人數,我們也大於1個人。技術,本來就是夠用即可,要若用Ning之類的,甚至是wordpress,或許根本毋需特別的技術。
我一直認為,網站的生意要做的好,重點在於做什麼事?機會在哪?能否真能徹底地做好?
視覺設計與程式技術,若非創業團隊成員提供的,其實本來就可以外包的。既然可以外包,價格本就很有彈性的,那麼,創業有那樣難嗎?
創業當然不容易,尤其是要有成功的結果。但是,若無法踏出第一步,自然永遠不可能成功。0.001%的機率或許真太低了!但是與0%比較起來,相對是頗高的,對不?(我問自己…)
“全職真的有差“,據6先生的陳述,該「寶石風」網站的創業者如是說的。
我知道,全職代表的是完全的投入,代表的是背水一戰與破釜沉舟的心。若創業時拿著BP(創業計畫)去找投資者,投資者發現你其實是兼職的創業者,我相信他對你的信心度自然大降:既然自己都對自己無法100%的投入與信賴,外人如何可以信賴你?
一人創業,代表的是自己是創業家,也是投資者。創業家與投資者若無法同心,創業計畫是不會成功的。
這篇文章像是在寫給與我是長久夥伴的你,其實是寫給我自己的!
因為,我不想在5年或10年後自己告訴自己:當初主客觀條件、能力與機會都比不過我們的那些人,走過來之後都有一片天地。而我們自己,卻提早在現實的困難當中放棄了。要是當初堅持下去…..
世界上的事情,大都很難!難的事情若不去處理與面對,永遠是不可能的。更何況,對有些人而言的成功,其實也不需要多麼高遠與特殊。我們不只是找個活下來的意義嗎?靠自己混口飯活下去,有那麼難嗎?
知名的6先生寫了一篇文章”李麥克也跟風開社群網站,SNS爛掉之前還有3個新方向“,我特別針對這篇文章,我做一點回應。
霹靂遊俠李麥克將自己的官方網站改為社群網站,有何不可的?美國輿論視這為創舉的評論,其實很奇怪!此外,就算他叫自己的網站為「HoffSpace」,卻沒註冊這個域名,也不重要!(域名只是方便記憶與賦予意義,若大家都有辦法記住一個網址,或有辦法每次都透過某個辦法上到這網站,確實那網址叫什麼也不那麼重要了)
我去看了李麥克的社群網站根本就是在ning.com上做的。Ning上面目前數十萬的”社群網站”,有的只有板主自己看/玩,有的只是社區型/同學會型/死黨型不超過50人的社群網站(我自己就為一幫老同學/酒友在Ning做了一個,大夥使用得很愉快,增進情感!),有的是非營利組織善用Ning的低成本社群網站解決方案來當組織網站用,也有音樂性/運動性/藝術性….等等各種領域愛好者的小社群(會員從數百到數千人),也有知名藝人如五角的網方網站(同時也是歌迷網站)和Kid Rock。
五角的社群網站,根本也就是官方網站,目前會員數是31萬2千3百88人!我記得,去年(2007)底,當我發現五角在NIng的社群網站時,它的會員數在開站後快速成長為3萬人左右,已是Ning為數眾多的社群網站中的大咖了。現在他們當然可以大大方方地說是自己是全世界最大的音樂社群網站!
在這個時代中,建立自己的網頁是很普通的事,不管是小人物、中人物或大人物,不管是小公司、中公司或大公司。當然,若有像Ning這樣的服務,建立”社群”網站也一樣是很普通的事,因為,3人以上就可以稱之為社群,更何況霹靂遊俠李麥克這樣一個看似過氣但仍似乎活躍的演藝人物。
我從以上這些案例中看到的事,社群網站重點在於社群的經營。網站技術、架構或平台,不是關鍵,因為這些技術性的東西現在都有許許多多的替代方案。Ning提供的價值在於,既然要蓋房子,就找組合屋,因為,若外部油漆及貼皮、內部裝潢做的好,誰會在意它原來是組合屋。一個房子的溫暖與熱鬧,是要靠主人與客人的互動與經營的。
在Ning的解決方案下,申請並設好一個漂亮的社群網站不需要超過10 分鐘,在加上改版面、做幾個自己的背景圖、加上一些RSS內容、上傳一些照片、影像或音樂,再弄幾個討論區等等的,一天,就可以有很棒的網站了。
這些演藝大哥的經紀公司很清楚,要經營粉絲的工作是在粉絲之間的分享、參與及互動。因此,倒不如江資源與心力放在經營這件事上。更何況,將網站經營的權力透過社群網站的方式有限度地下放給會員(粉絲),他們就成為為數眾多不用支薪的網站工作人員!
媒體常常不懂,只會亂批評。尤其針對那些看不順眼的藝人們!
Posted by email from Nicholas’s posterous
我一直在思索一個好用的部落格書寫方式。為什麼呢?
寫部落格不就是透過無名小站,或是其他部落格系統商如blogger.com,或是自行利用開放原始碼建立的部落格平台(例如我的個人部落格所使用的wordpress),依一般的網頁書寫方式:進入網站後台打字或貼上文章就可以了嗎?
沒那麼簡單嗎?是的,好像很簡單。但我太懶了!
因為,若要好好地經營部落格,需要不斷地、固定地寫。因此,一個方便並簡單的書寫方式,也就是你想到要寫時就可以容易地書寫並上傳內容,是很重要的。並
且,每天每天地寫,寫多了,要管理它,要備份它,難道要在自己的電腦本端另外將每次寫的部落格文章,以word或text檔,分別按日期、類別儲存下來。
很麻煩的!何況,你的每篇部落格文章有不同的圖像、影像或聲音檔案,這些檔案有些是要從電腦本地端上傳到部落格伺服器的,有些只是引用自其他的部落格或網
頁的……愈想愈麻煩與複雜……
所以,我很尊敬與佩服那些知名的部落客,他們必然花了許多的時間、心血,持續不斷地寫著寫著。
我曾經發現了透過Google的Document文件功能,
直接在網頁上編寫文件,再輸出到部落格系統中,解決了方便的文件管理,以及解單的html(部落格文章其實是以html格式呈現編排,所以若要更改內文的
呈現包括顏色與照片位置,其實是需要一點點html能力的)處理。但是Google的Doc文件在編排效果上,常常無法在部落格呈現時完美無暇。後來,我
又發現了zoho.com的線上文件功能不輸給Google,且所產生的html編排效果更精細與準確。但是,還是無法刺激我養成書寫部落格的習慣。
我心中在想,幾乎每個生活在網路上的人,每天都會用email。若是,寫部落格就用email工具(不管是使用微軟的outlook或線上的Yahoo mail或Gmail),應該更容易與方便吧。更何況,像Gmail這樣的工具,在透過瀏覽器編寫email時可以很方便地編排文章的字體大小、字體顏色、縮排、加入圖檔、連結標示….等等的,若直接就能無誤地呈現在部落格文章上,那麼寫部落格就如同寫Email一樣簡單。老媽媽也就可以成為部落客!
posterous.com這個公司就提供這樣的服務,它可以讓你直接將透過Email應用程式寫好的部落格文章以Email寄到post@posterous.com,不需要透過帳號或密碼告訴posterous你是誰,就可以寫部落格了!!
經過測試後,我發現真好用!並且,posterous也提供同時將部落格文章發表到Twitter、Flickr或其他部落格服務器的能力。也就是說,傳送一則email,就可Po上你的不同部落格。真棒!
這篇文章就是先在Gmail編寫完成,再透過寄送到posterous,呈現在您現在所看到的我個人部落格上。
<————————————————————->
http://yourname.posterous.com” width=”472″ height=”75″>
Try it now by emailing post@posterous.com from
…or any other mail program. Posterous works wherever you have email.
Email post@posterous.com »
Posted by email from Nicholas’s posterous
在mashable.com上有篇文章討論到了傳統電台與網路電台的變化(原文:Is Internet Radio on its Last Legs?),
對於電台產業與流行音樂產業的關係有很清晰的分析。我突然心中有所感,不知覺就寫下一段文字如下。
電台做為唱片與藝人的宣傳管道,所以不需付出大額與嚇人的公開播放權利金。但是,已將隱然取代傳統地面電台的網路電台,卻需要付上可笑的鉅額的公開播放與傳輸的權利金。為什麼?
以我對著作權法的瞭解,這些利益不單純是回歸到藝人甚至,回到藝人的部份是很少的。原因在於,音樂性的著作,包涵了錄音著作(歸屬於唱片公司,錄音版權公司&藝人)以及音樂著作(歸屬於詞曲作者,詞曲版權公司)。而這些著作的權利,在實際應用上又分為公開播放,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等的。名目很多,讓人覺得無聊!為何無聊?因為,我所認識的詞曲作者,或是音樂人,幾乎沒人搞懂這些!
這些音樂的創造者,居然不懂這些?所以,這些利益的分享規範,當然不是他們想要或想出來的!
那是誰定下了這些規矩?當然是音樂產業中的掮客:版權公司以及唱片公司。更奇怪的是,理論上版權公司與唱片公司應是獨立合作的個體,並存在著互爭利益的關係。但是,國際性大唱片公司,早就擁有這些大版權公司,變成獨大!所以,成為巨獸。
數位與網路的興起,大大改變了巨獸們”管理”這個市場利益的權力與影響力。
藝人不與他們合作,新媒體也無法受他們控制,更重要的,消費者根本不”鳥”他們了!誰說一定要買CD?那麼貴!好聽的就那一首歌!且又不給單買需要的歌曲,以數位的格式……
整個產業瓦解,不僅是唱片公司受影響,廣播電台也深受其害!於是乎,網路廣播電台出現了,受到年輕人的喜愛。這一切在網路或數位生活當中發生的事,那些坐在辦公桌前的媒體大亨,頂著漂亮的滿頭白髮或光亮的禿頭腦袋,怎會懂得?!他們連自己發email都不會的…..這到底是他們的悲哀,還是消費者的悲哀?
我深刻感觸到的,其實是音樂人的悲哀。
消費者永遠有許多的選擇,不管是聽哪種音樂,哪個藝人,用哪個方式,要不要付錢,選擇多的不得了!唱片公司或媒體的大亨們,錢早就多得花不完,只是現在很傷腦筋要如何走下去罷了!最重要的是,音樂人,這些用生命投注產出動人音樂的創意者,是建構整個產業的最重要因素,卻受”生意人”的擺佈,讓整個產業幾乎完蛋了!他們許多人,這輩子除了做音樂外還會做什麼?誰去關心他們?政府?唱片公司?消費者?
我想起了那些轉赴北京發展的音樂圈友人們,多少年下來,還是辛苦著在找路子….
那天,某位在北京的前輩在與我通電話時說:
「在大陸做唱片,根本無法有實際的營收,因為實體銷售收不到什麼錢!宣傳又比台灣更難做,那麼大的地方,那麼多的媒體,都要錢啊!現在只能先想辦法把藝人做起來,有個位子,因為大陸的演出市場真的很大……」。
我心中在想,音樂人只能轉作經紀人了!因為,做音樂根本賺不到錢!能賺到錢的部份,是藝人經紀:演出,代言,明星商品…等等的。但是,在我的印象中,音樂人大都在生意上不在行(當然有例外的,例如,我在16年前就聽聞李宗盛大哥自稱自己是生意人了)。老天很公平,給了你創作與表演的藝術才華(也就是”異人”,異於常人的”人”),你就得花時間與生命全力盡音樂家的本分-用音樂去影響別人,造福人群。生意,這種市儈的事,就讓給生意人來處理吧!
「怎麼辦?」,我心中替前輩問我自己。我內心想,研究並參與這產業的改變這些年下來,難道我真有妙方?
當然沒有!若真有妙方也得花許多年去實現改造,屆時歷史就會把你記上一筆的。但我實在很想幫大家(我很愛管閑事的…),也想幫這產業,因此,我想對前輩說:
「從行銷的觀點來看,做藝人不僅是有好歌讓藝人唱的好聽,這個產業不是在賣好聽的音樂。這個產業是在販售一種生活態度、價值精神。」
「藝人的長相與穿扮,以及他/她演唱的歌曲,以及表演方式,所傳遞的是一種被想望、追求、學習的生活態度,或價值觀。只不過,以好聽、振奮人心或抒發情感的音樂做為傳遞的媒介,而且以時尚、美麗的娛樂手法做為視覺上的標誌。(像不像被糖衣包裹的藥?)」
「因此,要做出一個成功並有長遠潛力的藝人,要瞭解時代與社會的脈動,要清楚生活文化的趨勢與發展。為藝人找到一個突出、顯眼並為接受的定位,透過初期幾首歌曲傳遞出明確的定位與代表意義,如此才能增加成功的機會。否則,每張片、每個藝人的投資,都像是毫賭 ~ 等著賠錢。」
我想到了二十年前剛入行接觸流行音樂這個產業時,看到製作人、詞曲作者、編曲、樂師、錄音師、企劃、宣傳、銷售業務、唱片公司老闆以及藝人們的分工。也看到了眾多產業圍繞著音樂產業運轉,例如廣告公司、導演、剪接師、電台、電視台、活動公司….等等的。現在,許許多多的事,都要音樂人自己搞定,搞定!!
「音樂不僅僅是音樂」,我想對年輕的音樂人說。
音樂也是個生意。既然要讓許多人因音樂而生存(我指的是靠做音樂或與音樂相關的事,做為有收入的工作),那就得成為一個生意。既然是生意,就免不了要動腦筋想怎麼做較好,要想到現實環境的挑戰,要常常久久。
雖然我還是很懷念大學時期寫歌玩團的日子,那種完全不需想到現實未來的日子。但是,現在的我知道,音樂不僅僅是個興趣與喜好,音樂這個工作也有其特殊的責任與挑戰。要讓音樂不僅僅是音樂,才能讓自己成長。對音樂人而言的新音樂產業,也應該如此。